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应急管理网页运行管理,实施信息公开,推进政府网上服务,密切政府与公众的联系,提供便民服务,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政府应急管理工作,依据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、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应急管理网页及各区县、市政府各委办局的应急管理分网页。
上海应急管理网页是“中国上海”政府门户网的子网页。各区县、市政府各委办局应急管理分网页既是各区县、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政府网站子网页,同时也是上海应急管理网页分网页。
第三条 上海应急管理网页及其分网页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相关政策,各区县、市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对本部门政府网站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可靠性、准确性、安全性和及时性负责。 |